(2024年1月22日海關總署令第264號公布 自2024年1月22日起實施)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2004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20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2001年12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90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2008年1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78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203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1994年8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49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暫行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