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素。隨著數據產業和數據資源現實交易的迅速發展,企業之間因數據收集、處理、利用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不斷涌現,數據資源的財產權利和商業交易關系法律保護需求日益迫切。”在日前舉辦的數據不正當競爭法律實務問題研討會上,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表示,商業數據是企業的關鍵生產要素,已成為各大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實踐中,圍繞數據的爬取與反爬取、爬取數據使用、人工智能授權使用原則等問題都發生了不正當競爭糾紛。因此,明晰數據不正當競爭的認定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日趨重要。
據了解,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部署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著力規范互聯網領域市場競爭秩序,持續推動經營主體依法規范經營、公平參與競爭。截至9月底,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6870件,其中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1209件。
陳兵舉例說,天津某數碼公司是某新聞平臺的運營者,其作為新聞信息轉載平臺,已取得相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資質。為充實平臺內容,該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間花費上千萬元向幾十家媒體采購了大量新聞資訊。上海某公司開發了一款可以實時抓取網絡媒體的各類新聞信息的軟件,抓取到信息后,再進一步智能去重,直接在自身運營的新聞欄目中向網絡用戶提供。天津某數碼公司發現后上海某公司將上海某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在其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相應救濟。上海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整體搬運涉案數據并直接用于涉案產品的新聞欄目中,該行為并非正常運營的必要手段,也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需求,其所實現的效果并不足以彌補被訴行為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業生態,降低了消費者的福利,超出了數據利用的合理限度,具有不當性行為。最終認定上海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賠償100萬元。
“從該案中可以看出,通過對原始數據的加工創造出的衍生數據產品,從而創造數據的再生價值,可以推動社會經濟與行業的整體進步。”陳兵表示,本案中,法院并未確定抓取數據就一定違法,而是聯合數據應用的整體行為進行了判斷。如果對數據的使用,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健康公平的行業生態,降低消費者福利,超出數據利用的合理限度,則可能存在不正當競爭風險。
如何確定數據利用的合理限度?陳兵介紹說,企業需要證明為數據安全合法流動承擔了必需的行為及成本,并對數據采集、使用、存儲、流通、交易等各環節進行多維度、全流程的細化,保障數據的使用具有正當性,從而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