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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內地與澳門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3號附件中部分商品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詳見附件。經修訂的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門CEPA項下原產地標準修訂表
海關總署
2021年6月16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澳門CEPA項下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澳門CEPA項下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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