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國家政策支持外貿企業擴大內銷。截至目前,海關總署今年已出臺兩個公告支持加工貿易內銷,分別是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5號(關于暫免征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8號(關于調整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的公告)。兩個公告分別在免征利息、放寬辦理時限等方面為加工貿易擴大內銷創造便利條件。回應這一年度熱點,日前,大連海關下屬金普海關加工貿易一科工作人員遇敏就“區外加工貿易內銷業務”進行講解。
“這一講座主要是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外貿企業內銷提供參考。”遇敏介紹說,加工貿易內銷業務按監管方式分類,分為料件內銷、邊角內銷、加工設備內銷和銷毀處置,而料件內銷分為來料料件內銷、進料料件內銷。在來料加工情況下,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不需要付匯,只收取加工費,由境外企業銷售;在進料加工情況下,經營企業付匯并將加工后的產品外銷出口。
遇敏分析說,加工貿易貨物包括料件、制成品、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在加工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是剩余料件,無法復出口的完成品或半成品是殘次品;加工過程產生,無法再用于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是邊角料。
就內銷業務政策來說,主要包括一般規定和今年的兩個新公告。遇敏介紹說,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二)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免稅核銷;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遇敏說,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提交許可證件。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免稅核銷,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處置。
關于加工設備內銷,遇敏介紹說,海關規定,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未滿監管期限且無法將設備退運出境的,需辦理內銷設備內銷手續;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涉及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件;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
至于區外加工貿易內銷業務流程,遇敏介紹說,“這主要包括備案審核、保稅核注清單錄入、保稅核注清單申報和內銷報關單申報等。”